包大胆、黄太横在列车内强卖饮料案
案情介绍
被告人乔必卖、黄太横从哈尔滨东火车站无票乘坐哈尔滨开往北京的旅客列车,合伙在车厢内高价出售其所携带的可乐、牛奶等饮料食品,并霸占旅客坐席非法出卖。次日凌晨,列车从石家庄车站开出后,二被告人来到110号车厢,乔必卖让黄太横继续卖饮料,自己脱去上衣在座席休息。黄太横走到旅客冯即让、苟相服等人座前,将开盖的一百零八瓶可乐放在桌上,以每瓶人民币三元的价格(其自购单份每瓶为人民币二元)强行售给张、苟二人。时隔不久,黄太横再次将七十二瓶可乐放在冯即让面前,张表示没钱不买,黄说:"不买不行,快掏钱。"与张同座的旅客包大胆也表示没钱,拒绝买黄的可乐,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其他旅客进行劝解,黄太横不听劝阻,一再向冯即让等旅客强卖索钱。乔必卖听到吵声,赤裸着上身挤过来问"谁打来?"黄太横指冯即让、包大胆等旅客说:"就这几个"。乔必卖某即操起两瓶可乐,黄太横也操起一瓶可乐,在车厢内分别追打包大胆等旅客。追打中,二被告人用可乐瓶各打中包大胆、冯即让,造成包大胆、冯即让轻伤,并逼包大胆、冯即让买下十瓶可乐。
法律问题
两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强迫交易罪?
讨论要点
强迫交易罪的认定和处罚
问题解说
本案中,被告人乔必卖、黄太横的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所谓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乔必卖、黄太横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
本案中,被告人乔必卖和黄太横均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本要件。
本案中,被告人乔必卖、黄太横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不仅侵犯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场秩序。
本案中,被告人乔必卖、黄太横的行为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本案中,被告乔必卖、黄太横以营利为目的,在列车上强行逼迫乘客买其可乐、牛奶等饮料,其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本案中,被告人乔必卖、黄太横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暴力,主要是指交易双方中的一方对另一方的身体实行强制或打击,如着手打、脚踢、强拉硬拽等。其暴力程度仅限于造成人身轻伤的方法或结果。如果暴力超出轻伤的程度,即造成了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则应按相关的犯罪论处。所谓威胁,主要是指对消费者或经营者一方实行精神强制,如以立即实行暴力相恐吓或以损害名誉相要挟等。
强迫交易罪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强买强卖;二是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也就是在违背对方意志的情况下,以不合理的价格和以不正当的方式强行买卖或强行服务。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即构成本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强行索要的价格明显超出合理价格且数额较大的;所提供的服务或出售的商品质量低劣的;由于强行交易造成恶劣影响的;实施暴力行为致人伤害的等等。
本案中,被告人乔必卖、黄太横使用暴力以不合理的价格和不正当的方式,使乘客在违背自己意志的情况下,买下其兜售的可乐等饮料,情节严重,符合本要件。
综上所述,乔必卖、黄太横的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
依我国刑法第223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问题结论
乔必卖、黄太横以暴力手段在列车上以不合理的价格和不正当的方式,强卖其可乐等饮料,情节严重,已构成强迫交易罪。